TVB“万千星辉颁奖典礼”,“回忆杀”感动剧迷******
TVB“万千星辉颁奖典礼”,“回忆杀”感动剧迷,买房剧是赢家
【环球时报特约记者 叶 蓝】近几年,以香港无线(TVB)为代表的港剧一直深耕警匪和医疗等传统题材,同时试图在新的赛道上超越自己。在8日晚进行的TVB“万千星辉颁奖典礼”上,大受本港观众热捧的全年最高收视台庆剧《上车家族》成为最大赢家。
《刑侦》《倚天》剧组重聚
据香港《星岛日报》9日报道,《上车家族》剧组收获三项大奖,包括最佳剧集、最佳女主角江美仪以及最佳男配角邓智坚。入行25年的江美仪曾效力于亚洲电视,10年前以《冲上云霄2》获得最佳女配角,这次则凭借《上车家族》中的精彩演出以大热之态获得最佳女主角。同样大热的男演员陈山聪,凭借《金宵大厦2》首次获得最佳男主角,成为“视帝”。他16岁以歌手身份出道,1997年亚洲金融风暴后所属唱片公司倒闭,他不得已转型,曾尝试售卖二手衣服。2000年,陈山聪进入TVB拍戏,直到2019年才在《金宵大厦》中获得自己的第一个男主角。他在领奖台上说:“人生最困难的是如何从失败中翻身。”
作为TVB的年度总结,8日晚的颁奖典礼上,近百名艺人亮相,竞逐16个奖项——除了最佳剧集和最佳男女主角,还有最受欢迎电视男女角色、最佳男女配角、飞跃进步男女艺人等奖项。香港01网称,自曾志伟入主无线以来,一直在改革颁奖典礼模式,至少在颁奖嘉宾方面下过苦功:之前已请过不少TVB前辈颁奖,包括刘江、罗家英等,这次阵容更强,包括任达华、张艾嘉、叶童、黄日华、苗侨伟、吕良伟和郑则仕等老一代港星,绝对值得一赞。特别是当陶大宇、梁荣忠、郭可盈代表的《刑事侦缉档案》剧组,以及吴启华、张兆辉代表的《倚天屠龙记》剧组亮相后,勾起不少港剧迷的“回忆杀”。
文章认为,无线这次的颁奖礼做得很好,紧扣“传承·狂欢”主题。而“传承”绝对是TVB目前需要努力的任务,得奖者出现较多以前似乎不太红的人,同时也有不少新生代演员,像27岁的周嘉洛成为TVB最年轻的“最受欢迎电视男角色”得主,这样可以避免青黄不接,“在2023年初为2022年画上一个句号”。
继续“廉政”和“法证”
回顾整个2022年,“出圈”的TVB剧集并不多。就拿堪称台面的台庆剧来说,曾志伟请来外援叶念琛执导《美丽战场》,虽然在港收视破20点,但内地豆瓣评分却跌至3.9分,可谓无线有史以来台庆剧最低分。科幻剧《超能使者》和黎耀祥、龚慈恩挑大梁的轻喜剧《轻功》倒是在豆瓣分别拿到7.5分和8分,可惜没能激起太多水花。
去年10月,香港鬼才林敏骢携江美仪、鲍起静等主演的《上车家族》开播。“上车”意为买房,该剧以香港人最关心的现实话题为主线,以轻松幽默的手法道尽港人买房的酸甜苦辣,迅速引起社会共鸣。
接下来,TVB又端出最擅长的剧集类型。一部是《廉政狙击》,集合反贪、侦缉和动作等元素,全部都是港剧最擅长的类型,阵容更是妥妥的TVB中生代演员“顶配”:王浩信、谭俊彦、陈展鹏3位“视帝”,加上胡定欣、蔡思贝、林夏薇3位“视后”,以及黄宗泽、吴卓羲,都称得上当下港剧中流砥柱。另外一部职业剧是《法证先锋5》,《法证先锋》是无线看家系列,该剧前两部由欧阳震华领衔,第三部是黎耀祥,第四部换为黄浩然、谭俊彦,如今第五部则换成黄宗泽。不过,继2020年《法证先锋4》被批后,《法证先锋5》依然没能再现前三部的辉煌。
今年有哪些新剧
进入2023年,TVB继续在警匪和医疗题材领域深耕。由文伟鸿监制的《隐形战队》登上今年TVB巡礼片单,该剧由马国明、唐诗咏、陈山聪等人主演,以隐形任务战略部队及反恐特勤队作为主题,讲述一众反恐精英与不法分子斗争的故事。另一部职业剧《你好,我的大夫》由蔡思贝、何广沛等新生代参演,是TVB时隔19年再度推出的中医题材剧集。港媒称,这既是继承,也是创新。除了对情感、梦想的探讨,剧中更有对医道的思考和中国传统文化的传播。
在“2023无线节目巡礼”片单中,也有《痞子殿下2》和纪录片《无穷之路3》等爆款系列的延续,以及两部新剧——王浩信主演的《状王之王》和陈展鹏主演的《香港人在北京》。其中,《状王之王》翻拍自《状王宋世杰》,《香港人在北京》则用轻喜剧讲述香港人到北京工作生活的经历。此外,陈豪、陈茵媺夫妻再度合体主演的《罗密欧与祝英台》,以及黎耀祥、邓萃雯再度携手的《巾帼枭雄之悬崖》,也备受关注。
(环球时报)
如何避免已婚未育成就业劣势?专家解析女子因已婚被辞事件******
如何避免“已婚未育”成就业劣势? 专家解析“女子上班第一天因已婚被辞”事件
采访背景
1月12日,一则“女子上班第一天因已婚被辞”的消息冲上热搜。据报道,广东省广州市的王女士第一天上班,填完资料,正在了解公司的相关介绍和日常的工作职责时,突然被人事叫到办公室通知辞退事宜,理由是“王女士已婚,后期会要孩子”。
王女士称,第一次遇到这种情况自己很生气。事情曝光后,不少网友对涉事企业明目张胆歧视女性就业的行为感到愤怒,纷纷呼吁加大执法力度、优化就业环境,消除女性就业歧视。
歧视女性就业违反了哪些法律法规?应该如何加强治理解决职场歧视问题?记者为此进行了深入采访。
□ 本报记者 张守坤
刚办完入职手续就被公司辞退了!令广东省广州市的王女士颇为不解的是,招聘时她已经告知企业自己“已婚”,面对人事时又明确说自己近期没有备孕的打算,但依然难逃被辞退的结局。
王女士的遭遇并非个例。女性就业歧视长期存在:女子怀孕7个月被公司告知“没产假”并被辞退;有酒店要求女员工“怀孕就主动辞职”;一女员工因怀上二胎遭公司解雇……
这不仅是对女性的职场性别歧视,更是对劳动法律的漠视。
在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院长沈建峰看来,这种以性别或者婚否为由排除录用、提高录用条件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显然构成了就业歧视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也违反了妇女权益保障法。
王女士被辞一事曝光后,很多网友表示,女性在职场上被歧视的事情数不胜数。有女网友说,自己在面试时会被问到“结婚了吗”“准备生孩子吗”,甚至有企业人事直言已婚未育是劣势。
对于一些企业不愿找已婚未孕或正在备孕的员工这一问题,上海市某公司人事告诉记者,原因很简单,就是怕影响工作,进而影响企业效益。女职工产假相当于带薪休假,而且有了孩子后可能无法全身心投入工作。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利。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但为何在现实生活中,职场性别歧视依然屡见不鲜、屡禁不止?
受访专家认为,这是由多种原因造成的,除了观念、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的因素外,也有法律制度方面的因素。
北京市律协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委员杨保全认为,女性在就业过程中所遭受的歧视往往不是以明显直接的方式存在的,而是以不易察觉的隐蔽方式,甚至是“披着合法的外衣”,女性所遭遇的歧视从应聘、工作、晋升、薪酬福利到退休,贯穿整个就业过程。对用人单位来说,规避法律法规的具体操作办法有很多,违法成本低。
在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彬看来,劳动者维权成本高,我国反就业歧视的相关立法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容易出现受理难、审理难等困境,对劳动者的举证责任要求也比较高,导致维权难度大。同时,有关主管部门在就业歧视问题上的监管力度有待加强,例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还没有将就业歧视明确纳入到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中去。
“现有的法律并没有完全平衡好用人单位、女职工以及国家之间的利益。招聘女职工,对用人单位来说,可能加重用工成本,又没有相关分担机制,用人单位必然会排斥女职工的录用。比如,目前奖励产假期间的工资在很多地方都是由用人单位承担,一些地方规定男性享有的陪产假可以‘转让’给配偶享有等。”沈建峰说。
女性职场权益,如何才能有效保障?
沈建峰说,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之后,进一步明确了构成就业歧视的行为,明确了对妇女的就业歧视等可以由人社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从而强化了对性别歧视的治理。此外,女职工遭遇就业歧视后,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举报,要求处理。
杨保全说,为更加有效地保护女性就业平等权,妇女权益保障法将就业性别歧视纳入公益诉讼范围。由检察机关提起反就业性别歧视公益诉讼,比个人诉讼提起更具优势。因此,如果劳动者感觉维权难度较大,可以求助检察机关。
“平等就业权兼有人格权益与身份权益的双重属性。就业歧视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形式,对受害人的救济可参考适用侵权法的责任形式。除了需要补偿受害人实际支出的费用和损失以外,还应补偿其丧失工作机会或工作的未来经济损失。对于用人单位给劳动者造成严重损失的,还应当予以惩罚性赔偿。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应当根据损害的情节予以精神损害赔偿,以加大用人单位违法成本,起到规范和约束的作用。”杨保全说。
值得注意的是,在沈建峰看来,随着反就业歧视观念的深入人心,目前实践中直接而明确的就业歧视已经比较罕见,很少有用人单位在招聘简章中明确性别要求,也很少有用人单位告诉劳动者不被招聘的原因。目前,隐性的就业歧视比较常见,成为劳动者权益维护的难点和痛点。
对于隐性就业歧视,维权最大的难点在于举证。对此,赵彬建议,劳动者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同时,相关部门应该在平等就业的宣导、监督、执法上加大力度,努力营造公平就业环境。
杨保全认为,还应健全司法救济机制。劳动关系成立前的招聘阶段,即受到就业性别歧视的受害人如要提起诉讼,根据既有证据规则的规定,需自行收集用人单位的侵权证据,然而,让尚未进入劳动领域的当事人收集用人单位的违法证据,在实践中的难度不仅远远大于劳动纠纷中的当事人,而且很有可能无法做到,使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平等就业权成为空谈。因此,还需构建系统完善的司法程序。
“未来条件成熟时,应进一步完善就业促进法,制定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法,或者在劳动基准法中增加反就业歧视的规则,明确就业歧视的认定标准,合理分配就业歧视的举证责任,优化就业歧视的救济程序。”沈建峰说。